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6〕307号 2006年12月30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退税的,必须向受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已经实际缴纳入库个人所得税款的有效证明等书面材料,具体包括:
(一)要求退税的申请书。
(二)个人各项应税项目明细收入(所得)证明或取得收入(所得)的有关凭据。涉及非固定费用扣除应税项目的,应列明费用扣除金额及依据,如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三费一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