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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7〕47号 2007年3月9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税收票证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人员清理停用的车船使用税标志,收集汇总至县区级局票证主管部门,设区市局库存标志由同级票证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二、标志的核销。由各市(县、区)局票证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并报请同级局主要领导批准核销,并向上级局报告核销情况,各单位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核销、销毁工作,各设区市局应将清理核销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三、部份单位库存的自行车完税证(标志)也按上述要求一并清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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