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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资金统筹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资金统筹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武劳社[2003]8号)


各市属企业、有关事业单位,各定点医院:
  为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经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医药费资金统筹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离休干部定点医院
  (一)在(武劳社[2002]118号)文件规定9所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增补市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医院、青山区一医院、神龙医院等8所定点医院。
  (二)对居住长动集团、江南集团、武重、武锅、汉阳造纸厂、武汉肉联厂、葛化集团厂区职工宿舍的离休干部门诊就医可在本人定点医院或本厂职工医院,住院就医须进本人定点医院。
  二、离休干部门诊、住院用药范围,调整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三、因紧急抢救必须使用《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定点医院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报市医保中心结算。
  四、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普通门诊就医诊疗费。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医疗卡、病历、联单”就诊。
  五、离休干部在市内转院,其转院医疗费由转入医院与市医疗保险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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