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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

  (三)凡来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能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范围
  1、根据《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保健、优诊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卫[1996]163号)的规定,下列费用由个人自付:
  ①挂号费、门诊病历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护工费、暖气费、空调费、电话费。电冰箱费、住院床位超标准的费用等;
  ②各种生理缺陷的矫形、美容整形(含矫形器材)的全部费用;
  ③非“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异形包装药品;
  ④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特需医疗服务费、气功费;
  ⑤预防用药、接种、非《办法》规定的体检等检查治疗费;
  ⑥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⑦自找医疗机构或医师诊治的医疗费;
  ⑧疗养、康复、休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⑨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⑩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需一切费用。
  2、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武卫[1997] 170号)规定,使用下列大型医用设备的项目不属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报销范围:
  ①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
  ②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③电子束CT[又称:超高速CT];
  ④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四)医院新开展应用诊疗设备(装置)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其审批程序按(武卫[1997]1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就诊管理
  离休干部就诊须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及《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以下简称《医疗手册》),在其定点医院挂号就诊,使用专用处方并按规定交纳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一)就诊
  离休干部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属医药费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记账,按期到市医疗保险中心结算,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院直接向离休干部收取。
  (二)住院
  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先办理入院手续,入院的三日内由定点医院持离休干部《医疗卡》及入院通知书到市医疗保险中心领取记账单。出院结账时,离休干部按规定缴纳应自付的医药费用,并持出院证明和自付医药费收据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换取本人《医疗卡》。
  (三)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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