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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

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
(武劳社[2002]118号)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武办发[2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贯彻实施<武汉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试行)办法>的意见》(武劳社[2002]116号),制定本规定。
  一、离休干部宝点医院的选择
  (一)定点医院选择范围为:
  市一医院 市二医院 市三医院 市四医院
  市五医院 市六医院 市中医医院武钢职工总医院
  (二)离休干部在上述医院范围内选择1所医院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选择定点医院按市直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的用药、检查和诊疗项目执行市直公费医疗有关规定
  (一)用药范园
  1、用药范围执行《武汉市公费医疗中、西药报销范围》(以下称“用药报销范围”)。对未列入“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不得列入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处方应对非“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注明自费,发票或收费收据亦应注明自费。
  2、注有“*”记号的药品,系指限于规定病种范围内使用方予报销的进口及国产品种,但在使用进口品种时必须要有已使用同类国产药品的病历记录,无记录作自费处理。
  3、因个别特殊的紧急抢救病例必须使用“用药报销范围”以外药品,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定点医院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药品名称加[适]的药品应按其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
  (二)诊疗项目
  1、诊疗项目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和调整市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行费[1999]17号)所列项目及有关规定。
  2、确因病情需要作核磁共振、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长程心电图、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仪)等特殊检查的,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医院院长批准。
  3、离休干部进行本规定范围内的单项收费在10元以上(含10元)各种检查时须自费5%。
  4、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术、安装人工器官和安装心脏起搏器时,需由诊治科室主任签写申请单,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并出具病情诊断证明,由定点医院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其费用个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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