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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征缴管理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征缴管理实施意见
(武劳社[2002]117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保障(试行)办法> 的通知》(武办发[2002]3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待遇,现对市属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拔款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征缴和管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属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拔款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以及按照武放组发[2002]145号文件规定己下放到有关区的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实施时间:2002年11月1日。
  三、资金来源和征缴办法及标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市财政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共同负担。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一)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5年的医药费统筹资金,一次性划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二)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中有离休干部的,由单位接3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
  (三)市地税局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税征帐》开出“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费票,下达缴费单位(含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由缴费单位按时缴纳。资金征收后,列入市财政局在市金库开设的“武汉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帐户,实行单独核算。
  1、参加武汉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办法统筹的单位,于2002年10月25日前为其离休干部接35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医药费统筹资金。
  2、2002年11月1日前单位完成改制、重组的,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承担缴纳责任。已破产或其它原已解散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负责缴纳。
  3、因停产一年以上且一次性缴费困难的单位,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可分5年缴纳,但首期缴费不得低于应缴费用总额的40%。
  4、分期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单位,实行改制重组后的,由改制重组后单位继续缴纳;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承担;发生破产或其它原因解散的,清算时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将余额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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