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的通知
(武劳社[2002]11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切实保障因公负伤致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19号)精神,现就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部门审查评定评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的,其医疗待遇执行《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武政[1996]99号)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标准。
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由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管理,所需医疗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三、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费用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一并单独列账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四、有关部门对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和参保后因公负伤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要做好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到享受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待遇的衔接工作,其个人帐户积累资金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