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4〕135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顺利开展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根据《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步骤安排
在《办法》实施初期,针对企业改制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或仍挂靠在原企业的实际问题,首先做好这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接或转移工作。
从2005年2月1日起,接受符合《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续接、转移规定
(一)人员范围。
1、《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已中断的人员;
2、《办法》实施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由单位代收代缴的人员;
3、《办法》实施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续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具体操作。
对符合本条第1项、第3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持身份证、医疗保障(IC)卡、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等资料,到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接手续。对符合第2项规定的人员,原用人单位应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2004年12月,且应在2004年12月底前通知本人,由本人持上述规定资料到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续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人员在原用人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其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合并征收的规定
在“个人窗口”续接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在“个人窗口”续接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合并缴纳,市地税、邮政部门实行两费的“一票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帐户资金不足缴纳本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单独划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均以欠费处理。
四、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