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肾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4〕76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肾透析定点治疗医疗机构:
经与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部门研究,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肾透析治疗暂作如下规定:
一、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作肾透析治疗时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抗凝血药,其药品符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统筹基金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肾透析治疗的手续、程序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