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湖北省中医医院等中医、专科医疗机构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3]168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确定2003年度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具体如下:
湖北省中医医院、武汉市中医医院2233元;武汉市结核病医院、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4097元;武汉市传染病医院3955元;武汉市精神病医院、武汉市优抚医院1608元;武汉市二医院新华肿瘤分院4272元;武汉市中医医院汉阳分院1323元;湖北省肿瘤医院、亚洲心脏病医院执行已公布确定的2002、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专科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武劳社[2002]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