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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患有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由单位持其近一年的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向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经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发放在门诊治疗慢性疾病的专用病历,并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五、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意愿,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指定一所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疾病。
  长驻外地参保职工和易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疾病,应持指定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指定当地一所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六、参保人员按本《规定》在门诊治疗慢性疾病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治疗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
  (二)与治疗经核准的慢性疾病不相关的医疗费用;
  (三)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七、参保人员按本《规定》在门诊治疗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与其当年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费用合并计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
  八、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审验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证件、专用病历,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改写医疗服务内容,出具虚假证明。
  九、本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施行。

  附件: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标准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标准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

  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一)慢性重症肝炎。
  ▲诊断标准
  1、有明确的慢性肝炎病史,病程在半年以上;
  2、肝病面容、消瘦乏力、精神不振、衰弱、可有不规则低热、夜盲及浮肿等全身症状,厌食、恶心、呕吐、重度腹胀、腹水等消化道症状明显;可出现程度不等的意识障碍以至昏迷等神经症状;出血倾向和贫血、内分泌紊乱等肝功能失代偿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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