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劳社[2003]155号)
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在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卫 生 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
一、在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疾病包括:
(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二)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
(四)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经核准的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疾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序号 病 种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元)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1 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60% 65% 5000
2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60% 65% 1500
3 系统性红斑狼疮 60% 65% 3500
4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60% 65% 10000
同时患有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疾病的支付比例不变,每增加一种疾病,支付限额在所患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
三、患有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中高血压Ⅲ期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同时患有本规定上述所列疾病的,在享受《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武劳社[2001]121号)或《
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暂行规定》(武劳社[2003]16号)的有关待遇基础上,每患有一种本规定上述所列疾病,统筹基金按本规定比例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支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