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3]148号)
各区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级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700元调整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800元。
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258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1800元;一级综合医疗机构1403元;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在原定额结算标准基础上增加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