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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指标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指标的通知
(武劳社〔2003〕65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核定的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指标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各参保单位职工应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其他规定,仍按《办法》第八条执行。
  二、市属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此次暂不调整,待2003年新的政策性增资后,一并审核调整。
  三、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039元,依此计算,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保底”数为501.95元,“封顶”数为2509.75元;2003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每人5019.5元的标准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月退休费低于669.27元的退休人员,应以669.27元为基数为其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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