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六条或第
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七)在建高层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管道和临时消火栓。
(八)在首层进入地下室的部位未设分隔措施和明显标志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建筑幕墙未在每层楼板、隔墙的缝隙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的,应限期整改。
(十)建筑室外安装的广告牌等,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或影响房间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使用的,应一律限期拆除。
(十一)建筑室外装修影响建筑防排烟、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有火灾危险的,应一律限期拆除。
(十二)对高层和地下建筑周边违章的建构筑物,影响火灾扑救、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的,应一律拆除。
(十三)共同使用建筑无统一管理机构的,责令产权人和使用人组建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十四)在建高层建筑工程三层以上严禁人员居住,不得在建筑内生火做饭。
(十五)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级政府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决解决。
九、整治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到排查整治工作是为全国“两会”、博鳌亚洲论坛 2009年年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大活动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环境的现实需要,全身心投入到排查整治工作中去。
(二)行动部署要到位。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杜绝应付、走过场的想法和做法,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做到雷厉风行、行动迅速。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责任落实要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宣传报道要到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引导社会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曝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社会各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