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整治措施
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特制定十五条硬性措施。
(一)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同意,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二)对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以及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的行为,除按照《
消防法》第
四十条、《
海口市消防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外,还应当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营业性场所未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不按期改正的,按《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一条,予以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罚款。
(四)营业性场所不能保证防火分隔有效、安全疏散畅通,拒不改正的,按《
消防法》第
四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一条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对经营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