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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6〕55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工作,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意见》(武政[2006]19号)的精神,现将调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从300元降低到200元。
  二、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属本年度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按200元执行,不予减半;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后,再到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仍执行该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予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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