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5〕34号)
医疗保险中心、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东湖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武政[2005]10号)的有关精神,积极配合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结合我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二级以下(不含二级)且已经市卫生局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武政[2005]10号文件规定,承担“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医疗服务任务。其中,有编制床位且计算机系统达到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要求的,可承担住院和门诊医疗服务任务,其他的只承担门诊医疗服务任务。
二、承担住院和门诊医疗服务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普通门诊挂号、普通门诊诊疗、门诊注射服务、住院诊疗、住院护理”五项免费政策和《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通知》(武劳社[2005]17号)等有关规定;只承担门诊医疗服务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普通门诊挂号、普通门诊诊疗、门诊注射服务”三项免费政策。
三、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承担相应的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医疗服务任务,有关具体意见由我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研究制定。
四、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享受“三免”、“五免”优惠政策的费用应单独建帐,有关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五、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附件:承担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医疗服务任务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承担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医疗服务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