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武劳社〔2005〕33号 2005年3月30日)
医疗保险中心、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东湖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5]3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通知规定的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后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在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执行。
二、我局根据武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编制《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目录》(以下简称《调整目录》)。原已列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项目,对照《调整目录》规定的项目名称、内涵和价格标准执行;原未列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项目,此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调整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目录》中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或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其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