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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结算问题的具体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度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结算问题的具体通知
(武劳社〔2005〕18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精神疾病患者负担,合理确定精神专科疾病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经研究,现就2005年度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精神病医院、市优抚医院2005年按承担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20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疾病医疗费用。门诊治疗的重症精神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20%、退休人员15%。
  二、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按60天为一个定额结算周期,从第二个结算周期起定额结算标准相应递减10%,超过4个结算周期的视为常年住院;需常年住院的由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医保中心审批,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00元包干支付费用,年度内常年住院病人人数不超过年度参保人员住院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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