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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通知
(武劳社〔2005〕17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按照市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统一部署,为引导合理的就医流向,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将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400元降到300元。
  二、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由10%降为8%,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由8%降为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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