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2008〕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 31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市财政建设资金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