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1)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配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按照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职工、退休人员购药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配备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药饮片柜须配备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饮片配方工作3年以上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营业人员要取得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令第20号)要求的经营场所、仓储设备和与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