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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1)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能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并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经市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部队军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医疗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其开办的分设机构;
  (二)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三)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定点资格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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