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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

  2、对分解住院人次、挂床、人为频繁转院、转科的,扣减相应增加的月度结算住院人次数量,并在次年调整同类同级别医疗机构结算指标时按相应的百分点下浮。
  3、对伪造医疗文书套取基金或增加个人负担的,除追回基金和个人支出费用外,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造成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视其违规情节,可责令检查,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如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对擅自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自立服务项目,分解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追回基金和个人支付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
  5、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支付范围,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窃换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行为,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处理相关人员。
  6、对超品种、超剂量用药,过度检查、重复检查、重复治疗行为、核减相应的医疗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
  7、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套取“五免”费用行为,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8、对住院期间发生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费用的行为,扣减相关的门诊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基金支付的费用。
  9、对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行为,追回基金损失。
  10、对未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未征得参保人员同意使用自费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侵犯参保人员权益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屡次不改的,暂停其医疗服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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