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市卫生局医政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市卫生局医政处、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医疗保险中心、大额医疗保险办公室等有关负责同志各一人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人员由各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评议组织主要工作职责:一是定期评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情况;二是受理解决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中的突出争议问题;三是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奖惩机制的落实。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违规医疗服务行为
1、未认真审验就诊(住院、门诊)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患串通发生冒名顶替的医疗费用;
2、未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出现推诿病人行为;
3、降低临床入院标准,将可在门诊治疗、观察的病人收治住院或办理住院手续不在院治疗的挂床住院行为;
4、未按照临床出院标准规定,人为将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为二次甚至多次住院治疗行为,或人为将参保人员在院际之间频繁转院、院内科室之间的频繁转科行为;
5、采用虚假宣传,通过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现金返还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包括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的行为;
6、违反临床诊疗、护理常规、出现过度检查、重复检查、过度医疗行为;
7、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原则,出现超品种、超剂量等过度用药行为;
8、违反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规定,出现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9、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门诊治疗重症疾病、门诊治疗慢性疾病医疗费用的行为;
10、伪造虚假病历或书写虚假医疗文书内容,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保险费),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行为;
11、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支付范围规定,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窃换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行为;
12、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未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的行为;
1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多记”、“编记”参保人员“挂号”、“注射”等“五免服务项目”数量,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行为;
14、将“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孕”、“产”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赔付责任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