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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
(武劳社[2006]075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大额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配合下,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随意降低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过度医疗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安全运行,侵犯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影响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健康发展。为维护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2、按规定设立医疗保险内部管理机构,明确人员与职责,设置挂号、收费、发药等医保专门服务窗口,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3、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进行公示,坚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保证医疗服务收费公开透明。
  4、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二、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日常管理工作力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条款,建立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费用审核、医疗服务行为日常监管力度。同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情况。
  三、成立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质量评议组织
  为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作用,协调解决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争议纠纷问题,成立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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