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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武劳社[2006]011号)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意见》(武政[2005]10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卫生局协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承担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级以下(不含二级)且已经市卫生局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按武政[2005]10号文件规定,承担“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医疗服务任务。其中,有编制床位且计算机系统达到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要求的,可承担住院和门诊医疗服务任务,其他的只承担门诊医疗服务任务。
  二、“三免”、“五免”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1、普通门诊挂号费:0.5元/次
  2、普通门诊诊查费:
  (1)医师(含主治医师)诊查费:0.5元/次、急诊:1.5元/次;
  (2)副主任医师诊查费:2元/次、急诊:3元/次;
  (3)主任医师诊查费:5元/次、急诊:6元/次。
  3、门诊注射费
  (1)肌肉注射(包括皮下、皮内注射):2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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