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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韶府〔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广东省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东的根本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后续发展能力;有利于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利于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明确各级责任,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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