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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7]15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制定了《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卫生局
二○○八年一月一日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年度清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由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与辖区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社保处)共同负责,实行分级管理;社保处负责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初审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复审和费用拨付工作。
  第五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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