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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社保局等部门关于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困难企业经过资格认定后,应当将其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困难企业的资格一年一定,对未改制困难企业经营效益好转的,应当及时更改认定结论。
  第五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筹资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
  第六条 困难企业无力解决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产权管理单位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集中向市财政借款,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归还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在企业改制或者破产时,从企业资产或者企业破产财产中扣除归还市财政;企业资产不足偿还借款的,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产权管理单位统筹解决。对于已改制、关闭破产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规定为其参加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费用进行补助。
  第七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规定重症疾病和慢性病的医疗费用,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暂定为一年。困难企业应当在待遇期满的前一个月,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已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好转的,应当按正常参保形式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十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一条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解决本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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