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社保局等部门关于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6]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社保、财政局,市国资委拟订的《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六月二日
武汉市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劳动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市属国有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
(一)未实施改制,长期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况,严重资不抵债,且职工长期未发工资或者生活费的市属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2001年12月16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没有单位接收和安置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2001年12月16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后至本办法出台之前,经法定程序破产、未按《特困国有企业和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规定》(武劳社[2001]130号)为退休人员预留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没有单位接收和安置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四)已改制、关闭,且改制、关闭时未为已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预留相关费用的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劳动社保局共同对困难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困难企业应当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月报表、财务报表和上报财政部门的有关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其中,破产企业应当由原主管部门提供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或者政策性破产批文;已改制、关闭企业应当提供改制、关闭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