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一)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4%,被保险人自付6%;
  (二)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6%,被保险人自付4%;
  (三)20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自付2%。
  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赔付给每个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30万元。
  第八条 保险人赔付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被保险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九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所列重症疾病,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数额的医疗费用和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不含4000元)的,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补助。
  第十条 保险人应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赔付医疗费用。对因病情需要,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应予赔付。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征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及时拨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和信息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建档,并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被保险人医疗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大额医疗保险赔付申请表》,同时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报保险人审核。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在接到赔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保险人有权对所赔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逾期达1个月的,保险人有权停止赔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