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1]2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ΟΟ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帮助职工、退休人员减轻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和财政供给的市直副局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按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投保1个月后,开始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按月从其退休费(养老金)中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代表职工、退休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大额医疗保险协议,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的要求,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拨付,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做好赔偿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所列重症疾病,其医疗费用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