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科技人才和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四)实施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对自主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支持科技人员以借用、聘用或兼职等方式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或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及中介机构。鼓励市外创新型人才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考察讲学、学术休假、担任业务顾问等多种形式为韶关服务。引导企业以高薪或股份等多种形式,积极吸引各类创新人才到企业工作。
(三十五)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励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禁止违反规定将政府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分配。
(三十六)建立创新型人才激励和考核机制。引进创新型人才的薪酬、福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鼓励企业从其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股份,以红股或股份期权的形式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创新型人才可以其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投资入股并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试行年薪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对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级人才,政府给予专项资助和生活补贴,提供优良的科研条件和居住、生活的最大便利,其配偶可随调来韶,子女可由市教育部门负责就近安排优质中小学就读。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个人承担。鼓励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对在引进过程中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支持企业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自主创新企业在企业用地内可按相关比例要求建造专家公寓。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各县(市)区建造人才公寓,为各类创新人才提供高品质低租金的公寓。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市设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经市人事局、市科技信息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局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每两年一次的县(市、区)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实绩考核中,强化对科技人才工作的考核,把抓好科技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