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鼓励重点企业与重点区域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在机械装备、成套设备等国内市场需求大的领域,引进先进设备开展消化、吸收、创新,开发替代进口的科技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开展合作创新,进行专利技术、核心技术、标准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叉授权许可,组建平等的技术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联盟。
(二十一)大力实施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对我市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选择我市有优势的传统出口产品,通过引进技术和消化创新,提高加工设备、生产工艺等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推动成熟工业化技术出口带动我市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使用科技兴贸资金、产品研究开发资助及技改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社会责任体系和行业资格等认证的,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十二)健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及体制机制。落实《韶关市专利管理办法》,制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商标保护等工作机制。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政府给予51%以上资金投资立项的各类重大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方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作中转让相关知识产权时,应报当地知识产权部门备案。
(二十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鼓励创造知识产权和参与研制技术标准。鼓励发明创造,企事业单位依法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职务发明的专利技术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收益纳税后应提取不低于30%(事业单位不低于50%),或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1%,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主要转化实施者的报酬,或参照上述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可以将报酬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利益。逐步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拥有量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奖励评审的衡量指标和条件,作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审和复审的必要条件之一。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除不适宜或暂不能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外,在2年内没有专利产出的,有关部门不再给予科研经费资助。要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列为科研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