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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监督制度。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及范围,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实现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建立各责任主体使用财政科技资金的诚信档案和相应的约束机制,设立“韶关市科技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完善专家评审、公开招标和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五)引导银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韶关市辖区内各银行(信用社)对韶关市内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市级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多样化金融服务。

  建立科技信息平台,加强科技部门与财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进行信息共享。科技部门定期向金融办、人行、银监及各银行(信用社)发布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情况。在相关部门有效的引导、监督下,银行业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加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同时,探索并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鼓励银行为拥有技术成果、专利的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六)努力构建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及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市。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补税、资产重组确权税费、工商登记等费用依法给予合理的优惠。重点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并给予科技经费等资金支持。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尽快组建政府控股担保公司,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建立适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解决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积极吸引和支持保险公司及外汇管理部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产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及意外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险种和用汇服务。

  二、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七)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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