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7〕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有稳定的投资收益,根据《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市政府《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意见》(韶府办[2005]15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用农地补偿折资参股”是指被征地的农民以补偿费折资参股方式投入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项目建设,股民(农民)凭借股权取得的资本红利收益。
第二条 以征用农地补偿款参股,实行自愿并遵循“自主自愿、资产量化、股权明晰、固定回报、到期退回”的原则,保障征地补偿款折资参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股民长期投资收益得到兑现。
第三条 “征用农地折资参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而是一种债券的运作模式,设有投资回报期和最基本(最低)的投资回报率,被征地的农民(股民)作为债权投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征用农地股本金是指项目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款。
第五条 “征用农地折资参股”是指以农地补偿款折资入股方式投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而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属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