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动物疾病防治、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努力推进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差别,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四、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其生活确实有困难,并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凡开展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地区,退役士兵在当地参加农民养老保险时,当地政府应按政府补助农民缴费的标准,按其军龄给予缴费补助。
五、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防安全、构建和谐韶关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要把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完成年度安置任务和开展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