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入伍前是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返回原校复读的,不给予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参加免费中等职业技能培训后,可以在当年报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继续享受免费高等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未能通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的,可以插班参加2007年免费中等职业技术培训,并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2008年免费高等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转业士官可参加2007年或2008年的免费中等职业技能培训,也可以报考2007年或2008年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继续做好以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为中心内容,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和优惠政策扶持为配套措施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对不愿意参加两年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他们参加一次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195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部队大军区、各兵种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县(区)下达接收安置任务。
对异地入伍、服现役满12年以上复员士官,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当地公安部门准予其在当地入户,但不享受当地城镇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持异地号码的《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优待安置证》。2001年冬季以前(2000年除外)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和2002年冬季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当年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