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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的试行意见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区属企业职工的工龄鉴证管理工作。
  市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初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按照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辖区范围内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不含区属企业)的工龄鉴证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在鉴证中对部分难以认定、鉴证或需提请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复核的,应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复核。
  四、鉴证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职工工龄认定、计算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职工档案资料缺失的具体情况,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身份分别按照以下办法鉴证:
  (一)职工档案中劳动用工资料不健全的鉴证办法
  上山下乡知青:
  1、凡有当地县级劳动部门招工(推荐)表和武汉市劳动部门审批的“七联单”或集体名册复印件进入档案者,可直接认定,不需鉴证。
  2、凡没有原市劳动局审批的“七联单”或集体名册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当地县级劳动(计划)部门招工(推荐)表。(2)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3)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户口迁入记载资料、历年工资调整升级审批表、职工登记表等。
  3、缺少知青上山下乡期间工作档案资料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上山下乡集体名册复印件。(2)招工(推荐)表。(3)户口迁出、迁入资料记录。(4)下乡所在地乡(镇、街)有关部门证明等。
  招收退休(养)顶职人员:
  凡缺少劳动部门招收手续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父(母)退休审批表或其他相关资料。(2)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3)当年单位职工登记表或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农转非户口记载资料、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等。
  退伍军人:
  1、凡个人缺安置办介绍信,但有应征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及与退伍时间相衔接或相近时间的转正定级表的,可直接认定,不需鉴证。
  2、凡个人缺安置办介绍信且以上资料不全者,需补充提供以下证依据:(1)退伍证书。(2)户口迁入记载资料。(3)其他有关原始依据,如劳动部门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资料、原服役所在地单位证明等材料。
  3、凡从农村入伍后回农村且间隔一定时间后参加工作,现缺少劳动用工手续者,按照招工类鉴证对象的条件鉴证。
  征用土地招收人员:
  1、凡个人缺劳动部门招收手续,但有劳动部门批准的集体名册复印件进入本人档案者,可直接认定,不需鉴证。
  2、凡个人缺劳动部门招收手续且无劳动部门批准的集体名册表的,需提供以下鉴证依据:(1)所在单位当年征地或上级统一安置的有关资料包括征地名册表等。(2)农转非户口记载资料。(3)当年或相近时间转正定级表,(4)其它有关原始依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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