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的试行意见
(武劳社[2001]152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劳资部门、大型企业劳资部门:
近年来,企业因职工档案中劳动用工资料不健全及档案遗失而影响社会保险待遇,要求进行工龄鉴证的不断增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规范管理,逐步理顺管理关系,适应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原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工龄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工龄鉴证画遵循的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工龄鉴证要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在鉴证资料的收集、运用及鉴证管理等方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二)资料齐全、依据充分的原则。围绕鉴证的内容,相关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具体,可信可用,说服力强。
(三)严谨周密、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鉴证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严肃认真,周密细致,科学合理地作出鉴证结论。
(四)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工龄鉴证工作统一归口市劳动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时按照参保属地管理、方便企业职工的要求,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局所属杜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龄鉴证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鉴证的范围: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企业因职工档案中劳动用工资料不健全及档案遗失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鉴证的,按照职责划分及管理权,可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鉴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鉴证:(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未按要求提供鉴证资料及依据资料不充分的;(3)职工连续工龄前后难以衔接并不能证明其原因的;(4)弄虚作假的;(5)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鉴证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职工身份等。
三、鉴证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市企业职工的工龄鉴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企业职工工龄鉴证的有关政策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工龄鉴证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部分企业及职工的工龄鉴证,对各区劳动及社保机构提交的有关工龄鉴证事项进行复核、审定;组织鉴证人员业务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