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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一、关于适当扣减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时间计算问题。根据劳社部函[2000]171号《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精神,适当扣减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时间计算按照半年内不计扣减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一年时间扣减的办法执行。
  十二、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之前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不予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不满10年或15年的,按有关政策一次性支付其养老金。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离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离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十三、参保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根据原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6个月内基本养老金继续支付,从第7个月起,社保机构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失踪人员重新出现或被认定确实没有死亡的,社保机构重新开始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并对失踪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失踪人员失踪达到一定年限被认定为死亡的,社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抚恤待遇。
  十四、对于1997年底以前退休因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没有兑现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增发额人员,若退休当时单位缴费正常,可从退休之月起兑现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增发额;若退休当时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则在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退休之月起兑现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增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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