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科研院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已退休人员退休条件进行复核。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将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统筹安排。2001年1月1日后的符合退休条件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将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在计发其待遇时,按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七、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时,应按照企业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的调整执行企业的办法。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前,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已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应当按照个体经营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半年、年度等灵活形式,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延长其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申请, 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应不超过5年(本规定只适用于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九、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或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后,自动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按自动终止缴费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对不按规定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或15年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从实施养老保险办法的当月起始,对其间断缴费时间按月份合并计算,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按推算出的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
十、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险[1998]148号)有关规定,对建帐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0年和建帐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达到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达不到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定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在计发待遇时,应降低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按1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中的综合补贴发给50%,其它项目按原规定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