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在改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自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在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费,同时,可允许改制企业上述人员一次性缴清剩余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对于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对应年度社平工资的60%。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按规定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后,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既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内退或下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和10%工资的递增率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预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8]66号)办理,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进入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过去在企业中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进入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参保缴费后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达到病退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五、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劳险[1999]158号)精神,女职工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或原为干部身 份后被解聘的,必须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后,才能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据此,企业在改制中,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由原干部(技术)岗位人员或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转入“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缴费的,必须缴费满三年以后,才能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六、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武劳社办字[2000]63号)规定,市属科研院所改制参保时间统一视同为2001年1月1日。参保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中属养老保险基金承担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支付,与原离退休费待遇差仍由原单位承担。1993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冲64元后的节余津补贴据实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