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1]143号)
市直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部属在汉企业,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养老保险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改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制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制后已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到新的单位就业的人员,可比照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对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规定参保并补缴其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对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补付未参保期间的养老金。在改制过程中,凡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视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养老保险仍按有关规定由单位负责。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属于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并支付;改制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改制前后所有退休人员自改制之日起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二、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应从资产变现或其它收入中一次性补缴。企业改制后主体存在,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分期补缴,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分流人员所欠部分,必须一次性足额补缴,余下部分三年内按期补缴。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并一次性预缴现已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按离休人员人均2.5万元、退休人员2万元的标准缴纳补偿金。企业因改制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人数占改制时在册职工人数80%以上的,应按离休人员人均2.5万元、退休人员人均2万元的标准缴纳补偿金,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