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韶府〔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将35岁以下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由0.6%调为0.5%,36岁至45岁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由1%调为0.8%,46岁至退休前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由1.8%调为1.6%;
(二)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将原个人帐户划入4%的比例调整为以3.8%划入。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自负比例。将住院(含特定门诊)共付段自负比例调整为:
(一)在职人员:三级医院由22%调整为21%,二级医院由18%调整为17%,一级医院由14%调整为13%;
(二)退休人员:三级医院由19%调整为18%,二级医院由15%调整为14%,一级医院由11%调整为10%。
三、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4元。
四、设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凡新投保单位、已投保单位的新增人员及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重新续保的人员,需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限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医疗保险关系的变更: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原已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医疗保险的不能变更为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六、上述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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