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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形成完整产业链、较强产业配套能力和明显产业集聚效应的地区,优先纳入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在重大项目推荐和配套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关键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可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
  鼓励转移企业与我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结合,创办产业创新基地。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宁党发[2006]49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创新型企业建设、自主创新产品培育、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采购、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到位投资额情况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转移项目,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承接地政府作为委托方可给予适当奖励。
  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显著的政府部门和政府驻外工作机构,增拨专项工作经费,并按规定给予表彰。鼓励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更为灵活的用人机制,对损害承接环境的人员予以问责。对敢于创造性地为投资者解决实际问题、勇于承担风险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十七)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政策措施的可持续性。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保障产业转移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治乱减负”力度,整顿市场秩序,积极协调企业投诉,为产业转移企业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速度。转移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制,完善“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快“大通关”建设,深化口岸通关作业改革,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推进口岸联网和口岸查验监管手段现代化。
  五、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领导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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