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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在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减免。对列入各类重点科技计划的转移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三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转移企业整体收购我区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八)开设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九)鼓励转移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我区有关规定的转移企业可享受品牌发展的支持政策。整体转移企业落户我区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荣誉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在转出地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区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确认。
  (十)税务部门在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转移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高新技术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转移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可按有关规定从自治区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贴息。
  (十一)承接服务外包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现有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教育、文化、商务等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列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转移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发放各种信用贷款。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工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可进行质押贷款试点。
  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政策性金融工具加快发展,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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