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统账结合”时间的规定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为统一全市参保职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的时间(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区以上集体企业、街道集体企业等企业与单位职工,实施“统账结合”时间统一规定为1996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的“统账结合”时间仍按原规定时间确定。200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统账结合”时间统一按本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执行。
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科研院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参保职工,其“统账结合”时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其在企业与单位参保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账结合”时间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
对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五、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参保人员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7年7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统一确定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适用范围